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5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费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325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内容:案款21234元及利息,诉讼费33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2019年4月12日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费城街道汶山村以张贴方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2019年4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工商、不动产等,初有少量余额几十元存款外,余未查控到任何财产。现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7月12日经约谈申请人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控到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人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325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及(2018)鲁1325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