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执2009号
申请执行人山***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费县建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一村824号。372830197001025533。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5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依规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除有零星存款外,无登记的车辆及工商登记。
(三)、通过对房产、不动产、市场管理等登记机关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的登记信息。
(四)、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无论是网络查控还是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被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