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13行初10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广福大道12号B区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12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