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13行初102号
原告任波,男,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杨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广福大道12号B区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秦登元,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12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波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任波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波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波承担。
审判长杨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