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万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37875号
原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4054596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桐梓县万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木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17577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万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新田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3057626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省桐梓县万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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