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447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