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447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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