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827号 原告:上**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8弄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建乐路691弄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旻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