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762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建乐路691弄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00元(暂计)。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朱 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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