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姜潜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6民初313号

  原告:上海姜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姜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姜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25元,由原告上海姜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申  智
  人民陪审员 王  维
  人民陪审员 倪璆玲
  书  记  员 赵殷婕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