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2386号之一
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创业路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欣豪王府棚改小区A区33号楼0单元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以已与被告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2,243元,由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