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22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创业路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欣豪王府棚改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鄂0191民初2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和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