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6601号
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创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松园村工业园2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