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6603号
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创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小府路清和家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