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海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1民初742号 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创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湘潭海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宝庆路**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海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