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1民初434号
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创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兵兵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康达街以北、车友路以西陶家岭产业园**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兵兵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为227元,由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