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敢、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25民初1998号 原告:**敢,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木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0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原告**敢与被告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润木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润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纵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泓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纵横公司、泓润公司支付原告垫付工程款人民币770974元;2、判决被告纵横公司、泓润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77097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偿清欠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纵横公司、泓润公司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负共同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日,被告***润木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上林县厚***食品、保健品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润木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发包人,被告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承包人,***为被告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年,***委托原告进行工程施工,负责管理工地的事务。由于工程开支困难,为了赶工,经过***同意,原告垫支770974.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2022年4月18日,***对此款项给予确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此款项,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悬请依法判决。 被告纵横公司辩称:一、纵横公司与原告**敢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纵横公司与***润木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包上林县XX康食品、保健品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工程是事实,虽然在合同中委托代理人处有***的签名,然而事实上***只是合同的引荐人及介绍人,***也并非纵横公司员工;纵横公司既没有授权和委托***负责施工,更没有委托原告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也没有委托原告负责管理工地事务。纵横公司与原告之间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所以说,纵横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将纵横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属于诉的主体不适格,纵横公司依法不应作为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应依法追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二、纵横公司没有要求原告为工程项目垫支,也不认可原告自己罗列的开支数额,该单据与涉案工程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及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凭证,即便***在开支单上签名,那完全属于其个人行为,与纵横公司无关,对纵横公司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从本案证据来看,无法证明纵横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不应向纵横公司主张权利,其要求纵横公司支付本案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泓润公司辩称:原告**敢在起诉状中诉称:2018年9月3日,被告***润木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上林县XXX康食品、保健品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事实,泓润公司并不否认。但原告**敢主***润公司支付原告垫付工程款、原告资金占用费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因泓润公司与原告**敢从未签订任何协议,更没有向原告**敢提出要求垫付工程款的申请,泓润公司与原告**敢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综上,原告**敢在《民事起诉状》中的请求事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敢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工程款770974元及资金占用费是否合法有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原告的证据**敢开支款,上面有委托人被告***的签字,无被告纵横公司、泓润公司的签字,该证据仅对被告***有效力,对被告纵横公司、泓润公司无效力;3、原告的证据支付清单,该支付清单系原告单方面所出具,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本院不予确认;4、原告的证据工程材料款确认书,该确认书中的材料并非原告出资购买,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5、原告证据个人借款合同,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该借款用于本案垫付款的开支,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6、证人**的证言,证人系案涉工程工地的守护员,其证言具有可信度,本院予以采纳;7、被告纵横公司的证据进出账明细,该明细系被告纵横公司单方制作,本院不予确认;8、被告纵横公司的证据情况说明,该说明系纵横公司对案涉合同***签字的解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9、被告纵横公司的证据开工申请、开工令、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结算总价,这些证据有相关单位的签字**,本院予以确认;10、被告纵横公司的证据(2011)桂0125民初1169号案部分证据材料,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3日,被告泓润公司与被告纵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上林县XXX康食品、保健品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发包给被告纵横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300天,签订合同价暂定为1480万元,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盖公司印章,被告***在被告纵横公司的合同落款处“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字。被告纵横公司称被告***仅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引荐人的身份在该合同签字,项目的实际施工与其无关。被告泓润公司称上林县XXX康食品、保健品生产基地系政府于2009年出让给其,其于2012年开始做土地平整工作,配套工程是被告***在做,直到2016年配套工作做完,2016年之后才正式进入主体工程,由被告纵横公司做。2018年10月28日,被告纵横公司申请案涉工程开工,同日被告泓润公司及监理单位同意被告纵横公司2018年10月28日开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30日竣工,于2021年2月4日通过验收。2022年7月12日,原告**敢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原告**敢称被告***委托其管理上林县XXX康食品、保健品生产基地工地的事务,由于工程开支困难,其多次帮被告***垫付工程款,并提交了一份其2022年4月18日书写的《XXX**健品生产基地工程**敢开支款》,记载:开工到2019年3月20号开支173974元,......总开支工程款770974元。2022年5月5日被告***在开支款单上注“以上支付属实”并签字。 本院认为,上林县XXX康食品、保健品生产基地在主体工程建设(即案涉工程)之前,由被告***做配套工程,被告***委托原告**敢负责管理工地事务,被告***与原告**敢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敢没有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其与被告纵横公司、泓润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工程款770974元及资金占用费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被告***委托原告**敢管理工地事务,原告**敢为被告***垫付工程款,被告***在原告**敢出具的《XXX**健品生产基地工程**敢开支款》上签字确认,故原告**敢请求被告***支付垫付工程款770974元及资金占用费,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资金占用费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原告**敢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被告泓润公司、被告纵横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工程发包人被告泓润公司及工程承包人被告纵横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向原告**敢支付垫付工程款770974元及利息(以770974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2年5月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510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10元(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琦 书 记 员 零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