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燃建工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桂0125执保438号 上***燃建工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燃建工材料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桂0125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中已实际冻结下列财产: 对被申请人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85)中金额655475.00元进行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