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执复5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民安南六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700315976833W。
法定代表人:黄慧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马路镇水平村容岑一级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MA5KCYXG39。
法定代表人:孙正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复议申请人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市人民法院(2020)桂0481执异28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审理查明,该院受理的坚海公司与高海荣、***、纵横公司、**市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该院审理,2019年11月25日,该院依法作出(2019)桂04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高海荣应支付混凝土货款456010元及利息(以本金45601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二、被告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海荣上述所欠混凝土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纵横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6月8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桂04民终35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2019)桂04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2019)桂04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对高海荣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高海荣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2020年7月21日,坚海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立执行案号为(2019)桂0481执1062号。
另查明,在纵横公司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证案件得以顺利执行,2019年12月13日,坚海公司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坚海公司的申请,该院依法作出(2019)桂0481民初16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纵横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0×××29账户内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再查明,***挂靠纵横公司承包建设**市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市“德政公寓楼”项目。2019年11月8日,**市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该院开具《结算说明》,其与纵横公司并没有对已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并承诺与纵横公司最终确认结算之日起7日内付清余款。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本案中,***挂靠纵横公司承包建设**市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市“德政公寓楼”项目,由于对已施工的工程未进行结算,***与纵横公司之间作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亦不可能已经结算清楚,如果对纵横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0×××29账户内的存款500000元解除冻结,将损害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该院对纵横公司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退还被冻结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一审法院《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错误。该院认为:由于对已施工的工程未进行结算,***与纵横公司之间作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亦不可能己经结算清楚,如果对纵横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元解除冻结,将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开发商**市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终工程量结算问题,是另一待实体审判确认的法律问题。最终结算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支付本案的执行款,也有可能超出本案的执行款,但无论如何,终究是另一实体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应以推理的方式违背了确定的执行原则。如最终的结算款不足以支付本案的执行款,但申请人的存款又被执行划扣了,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上述问题应该是审判庭的职责,不应是现在的这个程序能解决的问题,因为执行程序不负责解决存在争议的法律事实。因此,一审法院有以执行权代替审判权之嫌。二、本案的二审判决已经改判了一审判决,但一审法院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明显是错误的。按照二审判决书的内容,如申请人欠付***工程款1万元的,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欠付10元的,在10元内承担连带责任。而现一审法院仍按一审判决的内容执行,明显是错误的。三、如上所述,申请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1、证明责任问题。若该问题的证明责任归于申请人方,在本案的执行异议程序中,申请人己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出具的《情况说明书》、申请人与***之间的《结算协议书》、转账单据等证据材料,均己说明申请人未有欠付***任何工程款项;若该问题的证明责任归于被申请人方,那被申请人有无证据证明该问题。还是说,由于***与申请人存在有利害关系,因此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采信,那么**市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方面出具的《结算说明》,一审裁定又能采信。而事实上,若这些问题存在争议,都应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能的职责,不应也不能是执行程序需要解决的。2、人民法院执行权力的来源是生效的裁判文书。本案生效的裁判文书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申请人己有证据证明未欠付有***任何工程款,且***本人也亲自到一审法院执行部门确认了此事实。一审法院就不能以推理的方式对我公司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4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支持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经本院查明,原裁定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复议申请人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结算协议书》,双方署名的日期存在差异,分别是2020年8月11日和2019年8月11日。
再查明,2020年12月4日,**市人民法院向我院发出征询函,认为我院(2020)桂04民终3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高海荣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内容不明确,征询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金额是多少。2020年12月18日,我院民二庭复函称:(2020)桂04民终3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高海荣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无法回答上述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8条规定: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7)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本案中,冻结纵横公司银行存款的裁定是**市人民法院作出,纵横公司对冻结该财产有异议,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审查。因此,纵横公司所提异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市人民法院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并作出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20)桂04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观全
审 判 员 龙 跃
审 判 员 莫志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凌明辉
书 记 员 曾俏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