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81民初3384号之五
原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民安南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15976833W。
法定代表人:黄慧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斌,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市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滨江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056019640G。
法定代表人:赖恭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坚,广西先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李仕权,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仕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华
人民陪审员 李钊章
人民陪审员 覃海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温 颖
书 记 员 韦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