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823号
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37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92585.8元,开户行、账户:1.浦发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630100788017****2248,实际冻结2349.89元;2.中国银行横县支行营业部、6210****7237,实际冻结4994.82元;3.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藤县支行、203450422001000002371****0156,实际冻结2045.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337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