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3371号之一
原告: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嘉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97311E。
法定代表人:薛明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梦、覃恺飞,分别为广西万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民安南六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15976833W。
法定代表人:黄慧才。
原告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纵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由,自愿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 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柳霞
书 记 员 李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