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中某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11民初848号 原告:江苏某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华某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华某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某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某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