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754号之一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友谊路9号二路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2433289L。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5907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江东大道187号1.5级企业港B-1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A99YD67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12.54元,减半收取计10856.27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