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四川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7065号
原告:王某某,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四川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四川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任琴琴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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