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3民初6239号 原告:唐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唐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唐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唐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