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958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