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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吴某、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958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