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382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高新技术开发区涟源市娄底大道马头山路段创安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涟源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1382执19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