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4366号
原告:宁波北仑盛海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路265号二层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J60FD27。
经营者:***,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霞浦街道陈华浦新村东区17弄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上方寺路1号官河商务中心G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7833140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北仑盛海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盛海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盛海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