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831民初2065号
原告:江苏某仪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仪表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23日和202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江苏某仪表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某仪表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从2022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仪器仪表。双方于2022年6月13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产品的总价款为18000元,并对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6月13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等仪器,总价格为18000元(含13%的增值税和邮费);结算方式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95%,余5%留质保;质保期限为自产品交付之日起一年;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3-5天安装调试完成。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8000元的增税发票一张。涉案合同的签订以及发票开具等事宜均由原告的业务员与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后原告的业务员又通过微信和短信多次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催要货款18000元,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的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8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8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从2022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确认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间即具体的验收合格和交付时间,故本院酌情支持从起诉之日起(即2024年7月3日)开始计算。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于庭前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本院可缺席审理,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仪表厂有限公司货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某仪表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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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