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303财保98号
申请人: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孵化园8号地第四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人湖北纪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贵F×××××号小型普通客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纪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贵F×××××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扣押于随州市交警四大队。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