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1829号之二
原告:合肥宝发动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开发区始信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8330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华音陶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滨江村申港口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9654517G。
法定代表人:华国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宝发动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华音陶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宝发动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宝发动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宝发动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2元,减半收取为2761元,由原告合肥宝发动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