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某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502民初5150号 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北京市某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余市某某局,住所地:新余市仰天东大道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某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935元,减半收取计2467.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337.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