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5389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资金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420104132024000****)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