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4民初4036号
原告:武汉联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荣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被告:福建荣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武汉联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荣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荣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联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5元,减半收取计2372.5元,由原告武汉联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