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7民初308号
原告:何某,男,生于1997年5月9日。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9818K,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陶瓷厂北区2号楼2单元2-20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某(罗某),男,生于1990年5月26日。
原告何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40元,由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