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熊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23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陶瓷厂北区2号楼2单元2-204。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熊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熊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3)陕0402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由被执行人熊某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52836.57元。承担执行费1492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熊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了冻结。目前,已对被执行人熊某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对以上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进行了反馈,同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熊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熊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以上认定结论及执行行为表示认可,且目前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