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2民初2618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后河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丰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富康小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丰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丰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保全费1859元,合计4518元,由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