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御井路39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02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汤峪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58699893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机械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宝仲裁字第3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91020.81元,执行费1631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恒丰银行尾号1248_1账号、中国银行尾号4959账号、中国民生银行尾号0422、尾号8669及尾号2836账号,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5年5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经线下查询,本院于2025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眉县太白山旅游开发区××号为陕(2020)眉县不动产权第0××3号的商服用地进行了轮候查封,于2025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太白山秦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40%的股权进行了轮候冻结。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