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81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5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12298710元。二、被告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费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46元,减半收取85973元,由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5791.9元,由被告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18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296元,由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可扣划款项,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大额可扣划款项,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均已冻结,期限为一年(2025年3月10月-2026年3月10日),如需续行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