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503民初402号
原告: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环评费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其付清全部环评费用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对“竹溪里景区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项目环评总经费5万元,合同价格包含环评报告表编制费、环境现状监测费及税金(不含专家评审费)。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2.5万元,乙方立即开展工作,环评审批完成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该项目所有的环评工作,被告至今仍欠付3万元费用。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陕西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2、《陕西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竹溪里景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3、《陕西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竹溪里景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审意见修改说明;4、《陕西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竹溪里景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5、关于《陕西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竹溪里景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6、收款回单,以上证据拟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该项目所有的环评工作,被告至今仍欠付3万元费用的事实。经审查,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1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编制竹溪里景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项目环评总经费50000元,合同价格包含环评报告表编制费、环境现状监测费及税金(不含专家评审费),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25000元,原告立即开展工作,环评审批完成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该项目所有的环评工作,并编制相应报批稿送至渭南市华州区环保局。2016年9月30日,华州区环保局主持召开技术评估会,对本环评报告表出具了专家组意见,2016年11月21日,原告根据专家组意见,对环评报告进行了修改,2017年1月9日,华州区环保局印发对《陕西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竹溪里景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费用,经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应价款,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下余款项3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起止时间及利率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从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陕西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