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奥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奥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头民一初字第779号 原告:新疆奥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号兰庭书苑小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出生,住湖**省。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出,住湖**省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奥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芮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