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新01民终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奥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293.3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承担期间的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