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5242号
原告:云南今禹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与昙华路交汇处万派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27日,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西庄镇马坊村红土坡***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今禹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今禹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今禹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云南今禹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方 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