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立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81执42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执行人青岛立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立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5271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926.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将上述案款交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将本案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5271号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