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11035号
原告: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丰收,公司总经理
被告:荣成市海川电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荣成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荣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负责人:刘守彬,公司经理。
原告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成市海川电力材料有限公司、高虹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荣成市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荣成市海川电力材料有限公司、高虹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荣成市供电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计1188元,由原告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宏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