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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4民初3756号 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副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