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4民初3756号
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副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