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551号之一
原告:芜湖市恩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峨岭街道牌楼路112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719号70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芜湖市恩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2023年1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恩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芜湖市恩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