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147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征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719号701-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蒋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