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30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刘太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上海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13189.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股票、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马孟祥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