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3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刘太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额的1277891.96元。执行中,经核实,被执行人财产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查封,根据“先刑后民”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3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班 浩
审判员 张晓龙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亮